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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政法大学钱玉林教授做客泮池法学论坛讲“公司法的结构性改革”

创建时间:&苍产蝉辫;&苍产蝉辫;2019/01/09  侯文婷   浏览次数:   返回

12月1日晚上18:30,华东政法大学经济9I制作厂院长钱玉林教授应邀做客泮池法学论坛,在9I制作厂大楼404会议室9I制作厂师生作题为“公司法结构性改革”的讲座。讲座由9I制作厂刘颖博士主持。

第一方面是如何认识公司法改革。钱玉林教授提到了1993叁年以后来的四次《公司法》修改,认为这四次修改均忽略了公司法自身体系方面的考量,使得体系不和谐并且不合逻辑性,因此提出了公司法改革的必要性以及改革的方向。而改革的必要性可以从以下叁点进行阐述。第一点,民法总则从公司法中提取一般性规则后,公司法自身需要重述。第二点,我们现行公司法规范解构存在比较大规模比较多的问题,有必要进行重新思考现行公司法规范结构合理性的问题。第叁点,全球竞争经济体制一体化背景下,各国的竞争法律制度的竞争对于吸引内外投资而言,各国公司法频繁修订,为的是降低设立公司的成本,优化投资环境,增强公司法律制度的竞争力。钱玉林教授通过统计数据分析以及中外立法的介绍,让同学们对这一问题有了更深入的了解。

第二方面,钱教授系统介绍了公司法的结构性改革。他认为现如今我国《公司法》仍然存在着结构性的问题,想要进行改革,应当从叁方面展开。首先,我国的公司应该称为封闭公司和开放公司还是应该称为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而目前我国学者更倾向于前者。其次,公司法要以公开公司作为基础来构建基本法律制度和规则是十分重要的。最后,是对于公司法总则的重构。钱教授从民商合一和分立,以及民法是否可以解决一切问题等角度,对其观点进行分析。

第叁方面,钱教授提出了对于未来公司法需要重构的理论和制度,说道股权安排及其相关制度是公司法基本法律规范的基础,需要对股权基本理论进行重构,以及传统公司法理论当中一直把股权认定为具有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双重属性,股权既具有财产权的属性,也具有人身权的属性,但这种说法他认为应把它转变为规范层面理解。最后,钱教授则针对《公司法》的结构性改革提出了一些建议并进行了总结,希望同学们可以利用课余时间进行深入研究。

讲座的最后,现场的同学踊跃发言,积极提问,与钱教授共同探讨公司法的改革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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